個人電腦借用分為年度教學行政電腦更新借用及臨時借用。
(1)年度電腦更新借用
a.年度教學行政電腦更新每年由資訊處統一發放,於特定時間內由使用者自行提出需求,經資訊會議討論決議更新名單後進行採購並安排安裝時間。
b.申請更新之電腦,購置時間需超過 5 年;申請者經換發電腦後,5 年內不得再申請。
電腦更新之身份優先順序為:職員(不含事務助理員、工讀生) → 教師。
(台數依當年預算採購數量更新)
(2)臨時借用
a.借用方法
由申請人至資訊處系統登入借用,通過審查後約定安裝時間。
b.借用對象為
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、行政單位工讀生、各系所教室使用、實驗室儀器使用(以 5 年以上機器為限,必要時將財產轉給老師)
c.借用原則
(a)一次需借用一套(主機及螢幕),遇特殊狀況除外。
(b)一人以借用一套為限。
(c)借用期限以一年為原則。
(d)資訊處保有出借設備規格及數量調度之權利。
d.保管責任
借用人對借用之設備(應負保管維護之責),借用人於(離職前),須歸還借用設備,方可辦理離職手續。未能歸還或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毀損,應負賠償責任。